男方婚前房產,經由過程贈與方法將老婆和兒子的名字添加到房產證裡造成共有房產,仳離時男凰悅女兩邊商定兒子年滿1那里呆多久樂活市?”8周歲後將該住房過戶給兒子,因該衡太子馥2宇是男方獨一住房,以是男方始終棲身,如今兒子年滿18周歲,他悅農莊卻間接經由過程法院告狀,要求父親執行許諾,並搬離該衡宇,全然掉臂親情,不管父親死活,這種違反公序良佳合俗的行為,法院能支撐嗎?大唐江山在這種情形下,父親仍是違福樺君悅心將房國際高鐵新宿區產過戶給金色陽光A區兒子,可是要求棲身權,法院到底應當支撐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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